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蔡磊 记者 顾元森)近日,江苏省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修剪树木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李某在一小区修剪树木时坠落摔伤,后来他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李某自身承担 60% 的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61 岁的李某主要从事为小区修剪树木的工作。2020 年 4 月,他正在昆山某小区修树,隔壁小区的物业经理舒某看到老李后,便问他是否可以去隔壁小区修树。两人到现场实地查看,并约定舒某所在小区物业无需向老李支付费用,只是允许老李将修理后的树干和树枝带走。后来,老李带着修树所需的工具、运输树枝的车辆来到现场,并使用舒某所在小区提供的梯子修理树木。修树过程中,舒某现场指挥,小区保安扶梯,老李及一名辅助人员修树。在修剪到第 12 颗树时,老李不慎从树上摔下来,导致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老李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老李与舒某所在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赔偿未果,老李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 25 万多元。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双方并非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合作关系,老李免费为小区提供修树,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说明他是通过修树行为取得可供销售的树干、树枝,以获取经营性收益。修树属于专业性作业,老李长期从事修树作业,配有专业设备、技术及劳力。老李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联系沟通及实际修树的过程看,老李根据自身的经验和能力对所需修理树木的情况进行现场查看,然后作出是否同意修理的决定,修理过程中所需的主要修理工具由老李自行携带,具体的修理日期、起止时间由其根据自身工作安排确定;其次,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但该案中双方未就老李该工作所应获得的报酬金额进行协商,只是将修剪下来的树干树枝归老李所有并由其处分,与其因该工作付出的时间、内容等无对应关系,这不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综上,法院认为老李与被告物业公司不构成雇佣关系。
那么老李受伤,双方责任该如何分担呢?昆山法院认为,老李对于树木是否可以修理及修理的风险应当有所预估,但其在修树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可能的安全风险疏于防范,在自身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承接高空修树工作,且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未要求被告提供,对自身损害的造成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未审核和询问老李有无相应资质,修树过错中,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在明知老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指挥进行修树工作,未主动提供安全保障设备或要求停止作业,对老李的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定老李承担 60% 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 40% 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老李全部损失 24 万余元,由被告物业公司向其赔偿 9.6 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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