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ZAKER兰州 2021-03-10
兰州市公布十类高发劳动争议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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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种种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如何规范用人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你遇到的问题适用于哪些法律法规?近日,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了十类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对于劳动者在求职、就职、离职等期间,产生的常见纠纷为大家以案说法、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有助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案例十: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孙某于 2007 年 3 月到 A 公司就职,时值 A 公司刚刚完成改制,工作岗位紧缺,无法安排孙某工作岗位,因此,公司让孙某在家等待通知。直到 2019 年 7 月 A 公司重新为孙某安排工作岗位并通知其返岗,双方自工作之日起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后因 2007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孙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确认 2007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与 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孙某的请求。

2007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孙某未实际提供劳动,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一、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的规定 :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 一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二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 工作证 "、" 服务证 " 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三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 登记表 "、" 报名表 " 等招用记录; ( 四 ) 考勤记录; ( 五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依据孙某提交的《全民工人调转介绍信》可以认定其自 2007 年 3 月起与 A 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二、2007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虽然孙某未提供实际劳动,但未给孙某安排工作岗位系用人单位原因,错不在孙某,且此期间孙某的档案由 A 公司管理,双方也未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此案中,A 公司按当时的安置程序接收了孙某,理应履行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 , 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义务而否定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履行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劳动者要积极敦促用人单位,要及时到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维权,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身的权益。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责任编辑 | 安周霜

值班主任 | 郭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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