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ZAKER兰州 2021-03-12
城关区发布2020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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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 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围绕 " 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 " 主题,公布了 2020 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收费未进行公示 停车场被处罚

【案情】根据群众举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院停车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停车场有地上停车场 4 处、地下停车场 2 处,进出口 1 个,在进出口及 6 处停车场均没有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经调查,当事人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活动中,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及《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 5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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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做到公平合法,诚实守信,以便于消费者监督。

涉嫌强制消费,商家退还全部费用

【案情】2020 年 5 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城关区某美容院以赠送化妆品为由,故意诱导其进店进行强制消费,后以检测皮肤为由再次进行强制消费。经调查,商家导购人员以免费试用化妆品为由,将消费者带到该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并被商家强制消费 2492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并处罚款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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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享有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本案当事人为追求利益,不顾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其行为属于违法经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被罚 12 万

【案情】 2020 年 8 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烟酒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等 154 瓶白酒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等资料,经生产厂家鉴定,全部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调查,当事人于 2020 年 1 月购得上述白酒 169 瓶,至查获止,已销售 15 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商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154 瓶,并处罚款 1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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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个别经营者为赚取利润,知法犯法,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任何人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以维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预付卡消费有风险 办理需谨慎

【案情】2020 年 8 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城关区某餐厅办理充值卡,前往该处消费时,商家告知消费时间至晚凌晨 12 时以后需以 100 元 / 小时的标准加收服务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退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退还卡内余额 2700 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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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预付款消费模式往往附带各种折扣和优惠,但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一定不要贪图小便宜,应理性消费。尤其是面对预存数额较大的金额时,更要慎之又慎,以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孩子擅购手机 监护人不认可交易无效

【案情】2020 年 5 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自己 13 周岁的孩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压岁钱擅自购买手机,家长要求商家退货遭拒。经调查,13 周岁的孩子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用压岁钱在城关区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一部手机,裸机价格为 799 元。家长要求退货时,商家认为,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是自愿的,且手机没有质量问题,拒绝退货请求。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孩子在与商家订立买卖合同时,未曾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商家应予以退货。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给家长退回全款 799 元。

【评析】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家长朋友,要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行为,加强沟通,科学合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遇到消费纠纷,及时拨打 12315 进行投诉。

广告用语夸大宣传 商家被罚 20 万元

【案情】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兰州某职业学校在网络平台发布 " 甘肃最好的美甲学校,解读与传授最新时尚趋势;这里有最专业的化妆培训团队 " 等广告用语,涉嫌夸大宣传。经调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对学校概况进行宣传发布,宣传内容使用了 " 最好、最专业 " 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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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当事人为了宣传,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宣传,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发布者要引以为戒,消费者要仔细甄别防范。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 严查转供电企业

【案情】2020 年,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对某置业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自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底,向其承租的 304 户转供电商户以 1.2 元 / 度预收电费,共计多收电费 80 余万元。经调查,自 2019 年 4 月、7 月、2020 年 2 月,供电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一般工商业的电价进行 3 次降价,2020 年 4 月 3 日,该公司向商户退还了全部预收款,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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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是落实国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大举措。该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对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商业用电电费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确保降价政策红利有效传导和落实到终端用户具有重要意义。

销售过期药品 药店被罚 10 万元

【案情】2020 年 11 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城关区某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三种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小儿感冒颗粒、龙宝三七粉,西洋参粉等三种药品,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相关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停止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过期药品,没收销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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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药品有效期是衡量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过期药品对正常的药品市场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严重影响。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受罚。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市场监管重罚

【案情】2020 年 2 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城关区某药店销售的 "3M" 系列口罩价格过高,售价为 36 元一个,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涉嫌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现要求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以 20 元每只的价格购进 "3M"9501VT 型口罩 200 只,以每只 33 元的价格销售 86 只(购销差率为 65.25%),以每只 36 元的价格销售 114 只(购销差率为 8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的最高差率不得超过 15% 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罚没款合计 11785.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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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价格波动,群众最为关心,市场反应也最为敏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之相关规定,属于哄抬物价,理应受罚。

餐具抽检不合格 经营者被处罚

【案情】2020 年 9 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城关区某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限期改正。2020 年 10 月,检测机构再次对该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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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餐具安全直接关系食品安全,保持餐具的干净卫生是《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强化日常监管和抽检,保障餐饮消费饮食安全,监管部门义不容辞。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杨晟途

责任编辑丨王璇

值班主任丨刘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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