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你的隐私足够安全吗?近年来,因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而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屡见不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亟待保护。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强调隐私保护,其中旅馆客房、集体宿舍、更衣室等地,将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先行先试填补国内立法空白
据了解,2015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 9 部委联合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视频图像信息安全、数据保护、公民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对系统管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深圳的系统建设与应用不断深入,隐私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等问题也不断出现。《条例(草案)》的制定实施,为规范政府对系统的监督管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至今国内尚无关于系统的专门立法(法律、法规),深圳制定《条例(草案)》可以通过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解决本市系统建设、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对现有制度作出变通规定,填补国内立法(法律、法规)空白,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
明确了系统安装与禁止安装范围
系统是一把 " 双刃剑 ",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会严重侵犯自然人的隐私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为此,《条例(草案)》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装的范围及禁止安装的范围作了规定。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交场站等交通枢纽的重点部位,广播电视、报刊、电信、邮政等重点单位等八大类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应当建设、安装系统。同时,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
《条例(草案)》还明确,涉及公共安全人像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由公安机关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要求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等。
扩大安装范围确保公共安全
鉴于当前反恐和治安维稳任务,系统能够智能实时监控,开展对涉恐、涉稳等重点人员的自动识别排查。《条例(草案)》在 2009 年施行的《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的安装范围基础上,对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应当建设、安装系统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如取消《管理办法》对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场所只限于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的限定;住宅小区不局限于出入口和周界;系统可以对有关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实行全覆盖安装。同时,还授权公安机关制定配套办法,对系统的安装部位和具体安装要求进行规范,便于建设、安装和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实际及公安工作需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罚款额度,并对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增设了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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