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法宣 记者 刘国庆)戴某到 4S 店买车,销售人员称是高配版,价格是 18 万余元。收到发票后,戴某发现开票价竟是 9.8 万余元。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戴某起诉到法院。"3.15" 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常州市中级法院发布了该起典型案例。
2018 年 4 月,戴某到某 4S 店处购买汽车,看中某品牌某款汽车。销售员称其看中的车为高配版,经协商车价为 181000 元(含购置、保险税)。
次日,戴某在该 4S 店刷卡支付车款后提车回家。2018 年 5 月 24 日,戴某收到购车发票,发现购买的车辆开票价为 98800 元,购车类型为低配版。付了 18 万多元,发票上却只有 9.8 万多元。戴某认为该 4S 店将低配车当高配车卖,涉嫌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 4S 店退还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
后据了解,戴某在买车付款时,销售人员让其刷卡的 POS 机,上面账号是第三方公司。因此,戴某在不知情的情况,其实是将 18 万多元全部打给了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在收到 18 万多元后,将 9.8 万余元再打给 4S 店。
法院审理后认为,4S 店宣传销售的是高配版车,收受的价款也是该车型的价款,但是实际交付的车辆却是低配版,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故意利用两款配置的汽车在名称上的细小差异,实际实施了欺诈行为,也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且作为一般的消费者无法从车辆的外观识别出不同的配置的车辆,本案的消费者不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故支持戴某主张的退还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介绍,汽车消费是居民家庭生活中的大笔开支,与百姓生活的幸福感息息相关,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购车环节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易遭受法律风险,维权难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车辆时,应当仔细确认车辆的基本信息,并且在购置完车辆后,要保留好相关的买卖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信息。同时,要对车辆的外表、基本使用事项等进行确认,以防消费者落入欺诈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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