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对压力与低落情绪时,人往往会比想象中的要脆弱。对于未成年女孩马某某来说,或许更能体会这句话的意思,从崩溃到轻生,往往只在一瞬间。她因感情受挫产生了轻生念头,在宾馆纵火自杀未成,被酒店工作人员解救出来,不久后坐到了被告席上。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 年 9 月的一天,马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与男友李某吵架后,应网友王某某之约从东莞来到深圳,在宝安区某宾馆与王某某见面并在该宾馆开房。
当天,李某到东莞寻找马某某未果,和其姐姐对马某某发短信打电话进行辱骂,马某某因承受不了其男友和其家属的辱骂,当晚想跳楼自杀,但因王某某在场,遂放弃跳楼的想法。
次日中午,马某某与王某某退房,因当天早上收到李某姐姐的辱骂短信,又产生了轻生念头,遂返回某宾馆开了一间房。她本想跳楼自杀,但因房间窗户下有遮挡物,担心跳下不能致死,故放弃跳楼自杀的想法,到楼下小卖部买了四罐啤酒和一个打火机。
回到房间后,马某某喝了两罐啤酒后,产生放火自杀的念头,因害怕被人发现,就用枕头将房间门缝堵上,再将床上的被子拉到床脚垂下一部分,用打火机引燃床被,浓烟起来之后她被呛晕失去知觉。宾馆工作人员发现着火后报警,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救出已昏迷的马某某,并将火势扑灭。马某某的放火行为导致该宾馆房间大量物品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案发后,马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该宾馆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其具有已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后,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放火罪最高可判死刑
刑事速裁庭法官王璇表示,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其所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难以预料,甚至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马某某因感情不顺,在涉案宾馆房间内放火自杀。案发时,该宾馆处于营业期间,入住了许多房客,一旦火势蔓延,后果将不堪设想。虽然她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也应对自己不负责任的放火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珍惜自己生命,珍惜他人生命,并呼吁相关机构和学校对未成年人要加强关爱,注重心理健康发展,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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