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清法宣 严欢 记者 李子璇)眼看女儿快 3 岁要上学了,淮安张某和妻子商量买辆车,一家出行更方便些。2019 年 6 月,张某喊上好友一同到淮安某奥迪 4s 店看车,因张某夫妻均未携带驾驶证,便请好友顾女士帮忙试驾。不料,顾女士试驾时与三轮摩托车相撞,试驾车空翻数圈,后排 4 人全被甩出车外。不幸的是,张某和女儿身亡,顾女士丈夫成了植物人,顾女士和张太太也被撞成重伤。3 月 12 日,记者在淮安市清江浦法院举行的 "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 4S 店承担 60% 责任,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等合计 50 余万元。
△事故现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天,张某一行五人在销售顾问于某的引导下,坐上了试驾车辆,张太太抱着女儿与张某和顾女士的丈夫一同坐在后座,并且都未佩戴安全带。穿着高跟鞋的顾女士在主驾驶试驾时,突然前方超速驶来一辆三轮载客摩托车,两车碰撞发生侧翻,试驾车后排 4 人被先后甩出车外,双方车辆皆损坏。
顾女士说,当时后排人说把速度提起来看看,于是她就加油门,把速度提到 80 公里 / 小时左右,又很快就减到 70 公里 / 小时左右,而事发交叉路口两条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分别为 30km/h 和 40km/h。
△事故发生时后排的人被甩出车外
该起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认定颜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顾女士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是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随后,张太太将 4S 店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4S 店则表示,当时试乘试驾协议上仅有顾女士的签名,无其他随车人员的签名,店里仅认可顾女士为合同相对人,认为其与原告张敏等随车人员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而该 4S 店自行制定的《试乘试驾车辆管理制度》中试乘试驾流程中明规定邀请客户上车并请所有人带好安全带,并且说明幼儿不得试乘车辆。法院认为,4S 店试驾专员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提供者,对于试驾车辆的性能掌握和体验服务经验都应相当成熟,具备风险防范的能力,但无论是对于顾女士着高跟鞋试驾,还是在未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情况下,张太太怀抱幼儿试乘,还有对于存在的超员、后排试乘人员未系安全带等可能发生试乘试驾安全风险的行为,试驾专员均视而不见,为此交通事故严重后果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直至试驾人顾女士在试驾过程中出现严重超速的情况下也未及时作出警示和劝阻。
法院认为,4S 店承担 60% 责任为宜,剩余 40% 责任由顾女士和张太太等随车人员共同承担。据此,法院最终判决 4S 店赔偿张某等死亡赔偿金 50 余万元。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