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窦淳冉 记者 顾元森)在车险合同中,对于如何定义 " 驾驶人 "" 第三人 " 通常都有约定,但如果驾驶人下车后被撞,其身份该如何认定?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案例,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9 年 11 月底,老张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前往昆山某物流园送货,将车停放在了一处分拣平台后离开。后来因车辆妨碍了其他车辆,老张便委托老李挪一下车,老李将车辆停稳后,到车辆后方平台卸货,不料车子倒溜,导致老李被撞身亡。事发后,因协商赔偿问题未果,老李的亲属将老张、老张供职的上海某物流公司、该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老张和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 155 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在法庭上,老张称事故的发生与老李停车时未注意刹车有关,而自己是受某服务外包公司派遣至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工作的,就算自己有责任,也应由物流公司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发生事故时间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履行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则认为,关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强险赔偿的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至于商业险的赔偿问题,根据《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称,受害人老李是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予以赔偿的问题,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因机动车造成的损失。老李受委托挪车,虽为被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其在停车后离开了车辆,已经停止了对车辆的驾驶,不再是驾驶人身份,为车辆外人员,具有交强险保险合同和商业第三险被保险人合同身份,享有受偿权。而案中的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老李存在故意等情形的证据,所以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 120 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及驾驶人,在用车过程中,除了购买相应的车险之外,更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注意日常用车规范,特别是在帮助他人开车、挪车、停车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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