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 银发打工者 " 还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吗?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入职时超过退休年龄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七旬老汉遭遇下岗后要求经济补偿,法院判决驳回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法官称," 退休再就业 " 不享有劳动者的权利。
1949 年出生的赵某于 2011 年进入铜山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已超过 60 周岁。工作期间,该公司从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 年 7 月,该公司因故关停,并向全体职工宣布《职工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方案》,明确该方案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突遭下岗的赵某认为自己作为职工应当获得补偿,但公司却以其入职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为由,拒绝对赵某进行补偿。随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铜山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8 万余元。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年龄息息相关。" 主审法官朱广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得以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构成劳动关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进入该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 60 周岁,双方之间至始未建立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故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因此,铜山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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