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4-08
物业到期不撤拖了近一年才走,法院要其全额退还业主缴纳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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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解除了合同,但物业公司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拖延退场时间近一年。在拖延退场的这段时间里,小区业主要继续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吗?4 月 8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发送解除函,但物业公司拒不退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某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同时约定可根据物业满意度调查的调查率和满意度确定物业合同是否自动解除。根据该小区业委会组织的调查,2017 年业主满意度为 37.78%。

为此,业委会于 2017 年 12 月底向物业公司发送解除函,通知其物业服务合同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解除,并要求物业公司最迟于 3 月 31 日前办理交接手续、撤出小区,撤出前的各项费用可按原标准、实际服务时间收取。

物业公司收到解除函后不同意退场,一直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 2019 年,并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解除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物业公司又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退场期间缴纳的物业费,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吗?

彭某是案涉小区的业主,他向该物业公司缴纳了 2018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物业费 217.5 元及停车费 1800 元,合计 2017.5 元。彭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上述费用。

彭某认为,经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通知某物业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通知被告某物业公司于 2018 年 3 月底办理交接手续并撤出该小区,但此后某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小区,并以不缴费就不让停车为由要挟原告,强行向原告收取物业费及停车费,在此情况下业主缴纳费用系受胁迫,属于某物业公司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某物业公司辩称,彭某要求返还的是 2018 年 4 月 1 日至同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费用,在此期间,某物业公司实际提供有序的物业服务,原告享受服务,应当缴纳服务费。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彭某已缴纳物业费、停车费的 30%。

二审改判:物业公司全额退还

彭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法院认为,本案中,业委会于 2017 年底向物业公司发送解除通知,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已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解除,因业委会给予物业公司 3 个月宽限期,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终止。物业公司虽就合同解除问题提起诉讼,并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物业公司在 2018 年 3 月 31 日之后不应再收取物业费等,故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徐聪萍表示,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 " 退出难 " 问题十分严重。物业服务企业在业委会解除合同后,甚至在已聘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仍拒绝撤出小区。物业移交甚至出现群体性、暴力性事件。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权利义务终止后拒绝退出、移交的情况下不得收取物业费的规定,同时有效遏制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普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拖延退出时间,收取物业费用的不当做法,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编辑 黄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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