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4-14
超车时没撞到人却造成对方摔伤,“无接触型”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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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傅静 记者 顾元森)在不少人看来,发生交通事故指的是车与车、车与人(物)相撞,对 " 无接触型 " 交通事故知者甚少。日前,江苏省如东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事故双方并未发生接触,但一方骑车人摔倒受伤。伤者将另一方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得到了法院支持。

超车时没撞到人但造成骑车人摔倒,仍需担责

据了解,2020 年 7 月 3 日上午 10 点左右,在江苏如东一处道路上,李某骑电动自行车,超越前方骑自行车的张某时,张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张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李某认为自己超车时并未撞到张某,张某受伤是自身不慎导致,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同向直行超车的过程中,未注意被超车辆的通行情况,没有为被超车辆预留足够的安全空间,李某的驾驶行为对张某的行驶造成了危险。根据相关证据,在非机动车道本身比较狭窄的情况下,李某的车辆位于非机动车道中间偏右,而张某的自行车已贴近右边路牙,可见李某在同向超车时并未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未给被超越车辆留有足够的安全空间,妨碍了被超越车辆的行驶,因此造成了事故。张某要求李某按责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骑车人受伤,轿车未碰到仍承担主责

2020 年 6 月,在南京江宁桃园路苗圃路路口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与上面这起事故一样,轿车和电动自行车没有直接接触,但轿车驾驶员黄女士被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了解,事发时,黄女士驾驶轿车沿桃园路直行,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双方在经过一处无信号灯的三叉路口时,黄女士驾驶轿车右转弯。此时,右侧的李女士骑乘电动车直行,突然右拐的轿车阻碍了电动车直行线路,李女士担心发生碰撞,便紧急刹车,结果连人带车摔倒,导致右手腕骨折。

南京江宁东山交警中队民警核实经过后,认定这是一起非接触类交通事故。交警表示,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同时轿车驾驶员黄女士未做到 " 注意观察确保安全 " 要求,其转弯行为严重影响他人车辆正常通行,因此黄女士被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骑车老太太倒在轿车前,交警认为轿车该担责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 未接触型 " 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其实很常见。2014 年 11 月 30 日,司机张某开车途经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镇时,一位 82 岁的老太太骑着三轮车,倒在他车头前两三米远的地方。张某下车扶起三轮车,老太太拦住他,称自己被吓到了。后到医院检查,老太太轻微骨裂,其家属要求张某赔偿。交警勘查现场后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没有与老太太发生碰撞,但老太太被吓到摔倒与司机开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交警调查后称,张某驾车进主干道时,一脚踩刹车停下来了,老太太一慌摔下来,然后就拦住车,怪张某把她吓到了。老太太被吓到与司机开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7 年 1 月 18 日上午,在江西省玉山县,占某骑着二轮电动车沿 202 省道行驶,万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向行驶,虽然双方没有接触,但占某突然倒地,造成受伤。事故发生后,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 3.7 万多元,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据了解,事发时天色黑暗,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万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接触痕迹。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当地交警部门综合相关证据,但无法查明原因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且万某驾驶的车辆与占某驾驶的电动车没有接触痕迹,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西省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原告占某受伤与万某驾驶的机动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占某与万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接触 " 并非承担事故责任的前提条件

江苏省如东法院的法官表示,交通事故中," 接触 " 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的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运行过程中,驾驶人均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驾驶车辆一方一旦对周围的车辆、行人形成了危险状态,就应该具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即使双方未发生碰撞剐蹭,因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仍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因果关系上看,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 " 接触 " 才是交通事故," 接触 " 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证据,考量其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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