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岑 梁田 记者 柴军虎)单位采取绩效考核来管理员工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而入职 17 年的刘某因考核不达标被辞退,那么用工单位能否以合同中约定的 " 考核不达标自动离职 " 条款为由来 " 炒鱿鱼 " 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刘某是某公司的老员工,2003 年入职,2014 年任厂长岗位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 2.1 万元。
"2019 年年初,公司给我制定了销售额、利润额两项指标,并布置了一项专案项目任务,即完成不少于 5 个自动化改善项目。" 刘某介绍,后来公司考核表载明,其两项指标的达成率为六成多,专案项目任务未完成。
2020 年 4 月,公司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理由是我考核不达标,依据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特别约定,需要自动离职。" 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以被解雇前月均工资及 17 年工龄为基准,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74 万余元。
公司称,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考核结果最低的 10% 之内,乙方应当自动离职 …… 员工在业务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违背法律的范围内,都必须完成董事长及公司交代的工作任务,违反这一条令者必须自动离职。" 刘某在 2019 年及 2020 年一季度考核结果均为最末位。" 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绩效不达标或未能完成公司任务需自动离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有理有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内约定若刘某年终考核不达标或未能完成公司任务需自动离职,但该情形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内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该项约定系无效约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进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员工年终考核不达标或未能完成公司任务需自动离职,但该约定非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形式,于是相关约定应属无效。
公司主张刘某不能胜任工作,却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应对刘某进行必要培训或者岗位调整,经行解决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属违法解除。
于是,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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