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克苏苹果 ",是很多人熟悉的新疆地理标志品牌产品,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系 " 阿克苏 " 图文商标 "" 的注册人,近期它将无锡一销售外包装箱上印有 " 阿克苏 " 字样苹果的水果店及其苹果采购基地负责人王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被告方没有获得授权,擅自使用该商标,存在 " 商标侵权 "。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4 月 16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某水果店停止侵权,王某赔偿损失 10 万元。


一审中,被告方坚称自己的苹果就是来自阿克苏地区,是货真价实的阿克苏苹果,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以王某长期在新疆阿克苏地区种植水果,进而推断涉案苹果确实产自阿克苏地区,并据此判决驳回阿克苏苹果协会的诉讼请求。阿克苏苹果协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 " 阿克苏 " 标识,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苹果来源于阿克苏地区,对 " 阿克苏 " 标识的使用亦超出正当使用地名的范畴,构成侵犯涉案 "" 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某水果店已经提供其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且阿克苏苹果协会在二审中确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为其对某水果店赔偿损失的放弃。故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本案是一起成功的司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案例,厘清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构成条件,即被控侵权人负有举证证明其产品来源地的责任,且即使来源地属实,被控侵权人还必须举证证明其系对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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