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许春燕 刘现伟 记者 张晓培)车辆停在小区车位里被撞,车身多处受损,车主到物业公司调取小区公共视频时却被告知摄像头故障,没有录像。找不到肇事者,这事儿该谁担责?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物业存在过错,需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停在车位的保时捷被撞
市民潘先生是徐州城南某小区业主,2017 年购房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房后,潘先生购买了小区一个地下车位,并于 2019 年 4 月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服务协议》。
2020 年 4 月,潘先生停在自己车位上的保时捷汽车被撞,车身多处受损。潘先生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调取小区公共视频录像,物业公司称因下雨电路故障,小区部分摄像头出现故障,无法提供录像。
找不到肇事者,无奈潘先生只能先自行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汽车,花费维修费 15400 元。
摄像头故障,汽车被撞谁来担责
潘先生称,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物业有安保义务,他们没尽到车辆保管义务,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物业应当赔偿修车损失。"
针对潘先生的说法,物业公司则认为,双方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保管合同关系,且小区部分摄像头突发故障并非物业公司导致,且公司也及时维修了,已经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所以拒绝进行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潘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徐州市泉山法院,要求其赔偿汽车维修费 15400 元。
法院:物业存在过错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含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具有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协助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保证区域范围内设备的正常运行,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维护小区内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致使潘先生无法调取特定时间段内的视频证据,从而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丧失通过侵权法律关系寻求权益救济的途径。
"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自身的安全协助义务,存在一定的履约过错,应在自身具有过错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刘现伟介绍,在赔偿责任的认定上,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协议不同于保管协议,在未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承担区域范围内业主私有财产安保义务的情况下,不能扩大解释,不能自行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于不确定的危险不应负担过重的义务。
最终,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赔偿潘先生 46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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