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 广州酒家公司 " ) 销售的 " 广州酒家 " 月饼,得益于长期宣传,已被消费者所熟知,然而中山市一食品公司或为 " 傍名牌 ",生产、销售含有 " 广洲人家 " 标识的月饼。为此,广州酒家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4 月 25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 " 广洲人家 " 月饼所属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月饼,并向广州酒家公司赔偿 180 万元。
" 广洲人家 " 月饼称无意傍大牌
新快报记者获悉,广州酒家公司所享有的第 32650804 号广州酒家和第 15266948 号广州酒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 " 月饼 " 等商品。该公司诉称,中山市某威食品有限公司 ( 下称 " 某威公司 " ) 未经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上使用了与广州酒家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 " 广洲人家 " 图文、文字标识。广州好某多公司、深圳沃某玛公司及其分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扩大侵权范围。
被告某威公司对此辩称,其主观上无意借用 " 广州酒家 " 品牌,客观上两者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法院审理指出,广州酒家公司是相关商标的注册人,广州酒家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某威公司使用在涉案侵权产品包装盒上的 " 广洲人家 " 图文、文字标识占比大、辨识度高,容易使消费者籍此识别商品的来源。经比对,涉案侵权标识与广州酒家公司注册的商标均为书法字体,字数相同,文字组成中有两字相同,且 " 洲 " 和 " 州 " 字形相似读音相同。
法院判决赔偿、登报消除影响
鉴于广州酒家公司使用的商标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具有市场知名度,而涉案侵权产品与相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月饼属相同产品,容易导致公众对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法院认为某威公司生产、销售的月饼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广州酒家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构成相似,侵害了广州酒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当日,天河区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某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广州酒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包装、登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广州酒家公司 180 万元。广州好某多公司、深圳沃某玛公司某广场分店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酒家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
采写 : 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钟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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