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龙章 记者 柴军虎) 个人债务清理(又称 " 个人破产 ")程序可以帮助 " 诚实而不幸 " 的债务人 " 获新生 ",但也不防有些人会动 " 歪脑筋 "。苏州一老板因经营不善,结欠大量工资及供应商货款,最终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当法院开展债权申报审查时,发现他有多项财产未登记,企图想借 " 破产程序 " 来逃废债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苏州吴江法院针对该案件作出处罚,停止其个人破产程序,并处罚款 1 万元。
苗某是苏州一公司的老板,因经营企业不善结欠了大量的工资及供应商货款,最终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法院拍卖了苗某名下房产后,扣除抵押金额剩余五十多万元款项可供分配。
后来,苗某得知苏州吴江法院正在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经咨询了解后,于今年 1 月 20 日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经审查,15 名已知债权人对苗某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均无异议,并且所负债务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于是吴江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9 日裁定受理对苗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指定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担任苗某的管理人,并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苗某案件的执行。
受理申请后,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开展债权申报审查、财产调查、财产接管等相关工作。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苗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
首先,申报财产不实。管理人调查发现苗某所经营的服饰公司有 24 台套口机,苗某还从事电脑制版等工作,但苗某在申请材料中并未如实申报。
其次,未能如实陈述个人负债情况。苗某陈述他债务仅有法院的执行案件,而管理人发现苗某还结欠两家银行的大额信用卡透支款项。
再次,隐瞒实际住所。经管理人多次询问,苗某承认其已搬离原申报住址。最后,苗某收入已超过其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但一直未向管理人提交明确可行的债务清偿计划,并且沟通态度消极。
综合上述情况,管理人于 3 月 24 日向法院申请终结苗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吴江法院经审查认为,苗某已违反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应履行的诚信义务,于是在 3 月 25 日裁定终结苗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对债务清理程序中发现的 24 台套口机采取了查封措施。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针对苗某的不诚信行为,苏州吴江法院作出决定书,终结苗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处罚款 1 万元。
承办法官说,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债务人需要充分披露个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同时需全面配合管理人的调查工作。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法院将裁定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恢复执行,同时会对债务人逃废债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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