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洁 记者 张晓培)承租商铺本想做生意赚钱,却被告知商场未经过消防验收无法交付店铺使用,徐州李女士的遭遇让自己很闹心,于是将商场方诉至法院。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商场方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 32.9 万余元。
李女士从事家装橱柜定制工作,2019 年,某商场有店铺对外出租。考虑到该商场人流量大、品牌区聚集,为更好吸引消费者,李女士决定在该商场承租店面用于销售橱柜。
2019 年 2 月,李女士与商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下了三间商铺用于经营,商铺面积为 230 余平方米,准备于 2019 年 6 月对外营业。李女士向商场方缴纳了 5.7 万余元履约保证金和 1 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双方还对物业管理、保证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为保证准时开业,李女士快马加鞭地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并对产品橱柜安装展示。刚试营业两个月,李女士突然接到商场通知称不能继续营业。原来,商场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被处罚,有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并罚款。这下,李女士慌了神,商铺已经装修完毕并投入使用,现在无法营业损失该怎么办?李女士多次与商场方交涉未果,于是将商场起诉至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本案中,商场方提供的租赁商铺,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没有经过消防验收,致使李女士未能实际使用从事经营活动,李女士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李女士可以要求返还原物、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综合案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商场方返还李女士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并赔偿其装修款、室内部分物品、样板间物品损失等共计 32.9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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