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推进查纠整改工作不断走深走实,现将南京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内容公开,诚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30。
一、市委政法委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 三个规定 " 问题。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等违反 " 三个规定 " 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充当 " 司法掮客 " 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或者压案不查,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组织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监督电话:025-83639563。
来信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 41 号南京市委政法委干部人事处。邮政编码:210018。
二、市人民法院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 三个规定 " 问题
1. 干警对落实 " 三个规定 " 情况不及时如实记录并报告;
2. 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
3.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4. 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
5. 对违反 " 三个规定 " 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 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下发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
2. 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3. 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虚假终本报结;
4. 在 " 套路贷 " 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 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
2. 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 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 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
5. 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 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 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 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得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 " 法律顾问 ",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 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
2.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
3. 充当司法掮客。
(六)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效率不高问题
(七)审判效率方面的突出问题
1. 审判、执行效率较低,超长期案件较多;
2. 月度结案不均衡。
(八)司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1. 卷宗材料移送不及时;
2. 案件当事人、律师与承办案件法官联系沟通不顺畅。
监督电话:025-83577782。
来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 35 号市法院 2409 室。邮政编码:210008。
三、市人民检察院
(一)贯彻落实 " 三个规定 " 不到位的问题
1. 领导干部对落实 " 三个规定 " 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的;
2. 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 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 其他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 三个规定 " 的问题。
(二)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2.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3. 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 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 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自行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自行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 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 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 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 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9. 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 " 减假暂 " 监督不力的;
2. 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 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 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 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 " 减假暂 " 监督不为的;
6. 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 " 减假暂 " 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 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 " 减假暂 " 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 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 " 法律顾问 ";
2. 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充当司法掮客,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涉检重复信访的问题
1. 赴省进京重复信访量较高;
2. 信访矛盾化解难。
(八)涉案款物处理不及时的问题
1. 超期未处理生效判决涉案财物;
2. 久拖不决历史遗留涉案财物。
(九)贯彻落实 " 少捕慎押 " 司法政策不到位、审前羁押率偏高的问题
1. 证据把关不严,批准逮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回起诉的;
2. 逮捕必要性审查把关不严,起诉后被判处轻缓免刑的。
监督电话:025-85206585。
监督邮箱:njjcy5678@163.com。
来信地址:南京市秣陵路 108 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处。邮政编码:210004。
四、市公安局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 三个规定 " 的问题。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交往接触,影响案件公正办理;其他干预司法 " 三个规定 " 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民警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规参股借贷;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该民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有案不立,违法受案立案的;压案不查,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有罪不究,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保而不侦、以保代侦;其他违规违法办案问题。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为罪犯提请 " 减假暂 " 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为罪犯提请 " 减假暂 ";在为罪犯提请 " 减假暂 " 中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其他违规违法问题。
(五)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问题。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 " 拉偏架 ",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六)公安窗口单位作风的问题。着力整治全市公安窗口服务单位因 " 三不 "(一次性告知不到位,办理业务不规范,服务公示不齐全)导致的群众不满意问题。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问题。充当黑恶势力 " 保护伞 ",打击不力,纵容包庇犯罪;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其他违纪违法的问题。
监督电话:12389。
监督信箱:南京市秦淮区洪公祠 1 号南京市公安局督察支队。
五、市司法局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 三个规定 " 问题
1. 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 " 三个规定 " 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
2. 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干警不清楚、不掌握 " 三个规定 " 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严格执行 " 三个规定 " 普遍共识尚未形成;
3. 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4. 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5. 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 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 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4.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戒毒所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 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
2. 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四)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1. 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 " 法律顾问 "、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2. 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 违规提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
2. 违规违法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委托文书接收、调查小组构成、组织实施调查、作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送达等违反法定程序或未与委托机关协商确定,超期限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六)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及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
(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
1. 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信访案件办理措施不力;
2. 时间跨度大、久拖不决或 " 三跨三分离 "(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案件办理效率不高;
3. 上级转交督办的信访案件长期未能化解。
(八)违规违法办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措施问题
1. 违规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办理队别调动和岗位调整;
2. 在开展诊断评估和办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变更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出具虚假评估材料、证明材料以及违反法定程序;
3. 办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变更强制隔离戒毒具体执法事项中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甚至充当涉黑涉恶戒毒人员或其他重点戒毒人员保护伞。
(九)公证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1. 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2. 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1. 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
2. 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
(十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执行地变更和经常性跨市、区活动;
2. 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
监督电话:025-68789213。
来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65 号新城大厦 A 座市司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10019。
来源:金陵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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