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岑 步允超 记者 柴军虎)教员与培训机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 2800 余元。2020 年 2 月,机构暂停营业,便按最低工资给教员发放。后来,教员多次讨要工资无果,便以拖欠工资为由,提交了离职申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培训机构一次性补发教员 2020 年 2 月至 5 月的工资 2 万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 3.2 万元。
钱某系高级培训教师,在某培训机构教授英语。入职后,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钱某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课时费等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每月 2800 余元。
"2020 年 2 月,培训机构因疫情防控要求及学员人数不足等原因暂停营业。到 3 月底,公司微信通知我们 2 月工资按最低工资的 80% 发放。" 钱某陈述,当月他到手工资刚过 1000 元。
3 月后,机构将线下培训转为线上教学,通知钱某给学员们进行网上培训。" 结果机构又以网上培训工作量相对较小为由,只发放了一部分工资,平均每月也是一千出头。"
培训机构认为,暂停营业期间,钱某等员工在家休息,并未提供劳动,所以仅支付钱某极少部分基本工资。尽管转为线上教学,课时也和正常营业时有差距,工资发放出现波动非公司主观因素导致,公司并无任何主观恶意。
为此,钱某多次向机构讨要,均被推脱经营困难。2020 年 6 月,钱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交了离职申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钱某的诉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2020 年 2 月,公司因疫情防控迟延复工,所以这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本案中,培训机构暂停营业期间,钱某未能提供劳动,且此情况并非因钱某造成,考虑到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以及家庭正常生活的维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视同钱某正常提供劳动,及时足额支付钱某工资。
此后,钱某根据培训机构安排,成功开展线上培训,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务提供方式,培训机构也应当依法支付其相应的工资,终审判决培训机构一次性补发钱某 2020 年 2 月至 5 月的工资 2 万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 3.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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