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行为,是都市中的隐形杀手,它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没有公德,而且触犯了法律。近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近期热议的陈宇(化名)高空抛物案,这也是今年 3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光明区首宗高空抛物入刑案。
2021 年 1 月以来,被告人陈宇(化名)在深圳市光明区某街道住房住宿期间,多次从所住房间窗户向外高空抛啤酒瓶、垃圾等物品。
1 月 14 日 12 时 30 分许,陈宇从临街的窗户向外高空抛出两个玻璃啤酒瓶,差点砸到路人,路过行人王喆(化名)报警后民警到场前往被告所在住房抓获陈宇。另查明,陈宇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到 9 月 11 日在深圳市光明区某街道另一住房住宿期间,两次向楼下扔啤酒瓶。
2021 年 4 月 2 日,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向光明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宇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光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宇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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