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05-26
拘役!广州一男子小区内醉驾,还殴打代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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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广州一男子醉酒后找了代驾,然而当车辆驶入小区后,因代驾找不到具体门牌,该男子便在代驾下车查找路牌时自行驾车扬长而去,更动手殴打从后赶来的代驾。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小区内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 " 道路 ",判决该男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殴打代驾被举报在小区内醉驾

新快报记者从南沙法院获悉,2019 年 11 月 3 日,张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雇请代驾司机驾驶其小轿车去往南沙某小区。车驶入小区后,双方因为代驾找不到张某住处的具体地址而发生争执,就在代驾下车查找周围路牌时,张某突然把车开走并自行驾驶至停车场。期间,代驾因张某还没结账,代步的折叠电瓶车和头盔也都还放在车辆的后尾箱,便一直跟随车辆追至停车场。

张某见代驾一直尾随,再次与之发生争执,将其打伤。被打后代驾报警称其遭到殴打,公安人员到场后,代驾举报了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遂将其带到医院约束至酒醒,期间依法对张某调查取证,然而其在此期间拒不配合,情绪激昂。经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 ( 酒精 ) 含量为 213.6mg/100ml。据悉,张某因故意殴打他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事后,公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南沙法院审理指出,依据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小区内道路的情况说明,该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可供小区住户车辆通行以及在不阻碍交通的情况下临时停放,其他社会车辆经登记后可以通行和临时停放,并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该小区内道路属于 " 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对小区内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危害。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资证实公诉机关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近日,南沙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

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即属于道路

据了解,本案被告人张某自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实施酒后驾车行为后,认为涉案小区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 " 道路 ",先后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要求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涉案小区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 " 道路 ",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南沙法院经办法官表示,涉案车辆行驶的路面虽然位于小区内,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 " 道路 "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及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小区内道路的情况说明,涉案小区内道路亦属于道路范畴,因此辩护人所提涉案道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 道路 " 范畴于法无据。

法官进一步指出,实践中对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 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 存在不小争议。例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 " 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

关于这一点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中指出,这些地方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法官提示,广大驾驶人员应当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停车场内酒后驾车,甚至仅仅是倒车、掉头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采写 : 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王君 蔡穗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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