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6-03
应聘主播时试播1.5小时,女孩发现自己的视频出现在网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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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瑶瑶是个年轻漂亮的姑娘,她想应聘某电子公司的网络主播,穿着公司销售的衣服试播了 1.5 个小时。后来瑶瑶并没有去这家电子公司上班,但她却发现自己试播的视频被放到某网上店铺进行宣传使用。瑶瑶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将这家电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 月 3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瑶瑶在应聘时按电子公司要求试播 1.5 个小时,试播中试穿了电子公司销售的 12 款衣服。后来,电子公司仍将瑶瑶当天的试播录像置于网上店铺进行宣传使用。瑶瑶以电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 12 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电子公司向瑶瑶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500 元。瑶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电子公司将有瑶瑶参与的直播录像反复使用,放置在店铺网站上供潜在消费者点播,用于宣传其产品,侵犯了瑶瑶的肖像权。关于赔礼道歉的形式和时间,瑶瑶因未能提供电子公司网店使用直播视频的影响力及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书面道歉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数额的请求,二审法院根据电子公司使用瑶瑶直播录像的时间、直播人员的工资水平以及瑶瑶的劳务贡献、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认定电子公司赔偿瑶瑶经济损失 3525 元。电子公司虽侵犯了瑶瑶的肖像权,但并未宣扬其个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并不会损害其名誉,因此,瑶瑶上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南京中院二审判决电子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3525 元。

南京中院法官沈廉表示,电子公司在未录用瑶瑶的情形下,将有瑶瑶参与的直播录像反复使用、放置在网店供潜在消费者点播,用于宣传其产品,已经超出了瑶瑶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范围,因此可以认定电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瑶瑶的肖像权。

沈廉表示,瑶瑶没有举证证明她因为肖像权被侵犯而遭受的具体损失,且直播时有 3 名主播,难以确定电子公司因使用瑶瑶肖像而获取的利益,双方就赔偿数额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法院查明电子公司网络主播的工资为 4 小时 200 元,瑶瑶参与直播时间为 1.5 小时,综合电子公司在淘宝店铺实际使用直播录像 47 天,以及电子公司如合法使用瑶瑶肖像需支付报酬数额等情形,二审法院调整电子公司赔偿瑶瑶经济损失为 3525 元。(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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