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纳入最严峻的法律规制之下,增加了三类现实危险犯罪,体现了国家以 " 民生刑法 " 推动安全生产理念成为全民共识的再次发力。然而,仍有企业心无所畏、行无所止,现通报宜兴市 1 起违法违规 " 厂中厂 " 典型案例,旨在破解 " 屡禁不止、屡罚不改 " 难题。
出租方:宜兴市金盛塑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孔南兴、孔玉萍
宜兴市应急局在对金盛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办公楼南侧一楼仓库出租给孔南兴、孔玉萍使用,该仓库内存放有未张贴标签的化学品 80 桶、张贴二氯甲烷标签的化学品 24 桶、张贴 1,2- 二氯乙烷标签的化学品 28 桶,根据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上述仓库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危险化学品序号:541)、二甲醇缩甲醛(危险化学品序号:484)。后经联合调查发现,孔南兴、孔玉萍未经依法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隐患。
处理结果:
1、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金盛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该企业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个人的违法事实;
2、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 " 危险作业罪 " 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温故而知新
本案法律链接
出租方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租方行刑衔接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宜兴应急
(编辑 王鹏)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