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复审工作的启动,为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方便保障群众少跑一趟、少问一事,近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印发了《关于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进行资格复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通知到户,积极打造高效、便民、暖心的住房保障服务。
据了解,今年 6 月 15 日至 7 月 15 日是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市区公租房保障家庭进行资格复审的时间。此次复审工作面向 5700 余户公租房保障家庭,涉及户数多,时间紧、任务重,《公告》围绕群众最关注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加快推动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复审工作。
《公告》指出,复审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具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具体指夫妻至少一方为市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包括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及 25 岁以上单身家庭;市区城镇户籍毕业 5 年内在市区新就业职工;非市区户籍的人员,与驻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 33066 元(2020 年度泰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5%);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2 平方米。其中关于自有住房的认定标准如下: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公告》同时要求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如拥有汽车的,单台价值高于 12 万元(含,按购买价格计算),或有两台(含两台)以上汽车,或拥有营运、工程等车辆。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注册资金超过 50 万元的民营股份制有限公司(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不按是否实际出资认定)中担任法人、董事、股东等职务,名下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汽车、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按购买价格计算)合计价值高于 20 万元(含),不符合复审资格标准。
据了解,符合复审资格标准的申请家庭,可在受理时间内持填报好的《复审表》,向原申请住房保障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相应材料,主要有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2020 年度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财产证明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证》等其他证明材料。经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复审的家庭,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提供材料等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给予警告,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记入信用档案,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秦浩 通讯员 王倩 王传鑫 编辑 黄国梁 审核 晁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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