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ZAKER兰州 2021-06-25
甘肃省出台细则,为开展省级环保督察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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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5 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今年第 6 次新闻发布会,就《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有关情况向媒体作了介绍。

据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言人介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的《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实施要义,为依法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机衔接、形成合力,除严格落实中央规定的督察内容以外,结合甘肃实际,对省级督察的机构组成、职能职责、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等进行细化补充。

如在基本制度体系架构方面,《细则》对应确定了省级督察基本制度体系,采纳了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成功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督察方式上,明确了例行督察、" 回头看 "、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 4 种省级督察方式。在督察内容上,四种督察方式各有侧重,例行督察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察,增加了 "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情况 ",以及 "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 的整改情况;" 回头看 " 根据需要对例行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督察,增加了 " 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重点整改任务 " 成效巩固情况,以及 " 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满意度 " 情况;专项督察视情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督察,增加了 " 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 和 " 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派驻监察主要针对派驻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察。在督察程序中,准备、进驻、反馈、整改等环节均作出程序性规定,并对具体开展督察的方式方法、目标要求和模式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在督察目标上,《细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即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紧紧围绕 " 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 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 这一总体目标,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督促问题整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

《细则》还明确: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根据《细则》规定,我省已于今年启动了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计划于 2022 年完成本轮省级督察全覆盖。第二轮省级督察将在吸收第一轮省级督察成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强化督察标准、延伸督察内容、拓展督察方式、延长进驻时间、增加受理举报形式,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把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 " 我为群众办实事 " 的重要内容和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吕晟君

责任编辑丨胡淼山

值班主任丨刘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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