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于 2017 年贷款买了一套房子,近期因急用钱想把房子卖掉,但该房屋处于抵押期间,尚有几十万贷款未还清,他目前没有全额偿还的能力。他了解到,在《民法典》实施后,抵押的房子也可以转让,于是来到市不动产办事大厅咨询,工作人员对抵押财产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解答,随后,张先生与抵押权人及买方共同申请办理了抵押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理完成的第一笔抵押财产转移登记业务,也标志着《民法典》中 " 抵押期间 ,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 的规定在兰州市正式落地实施。
据了解,在《民法典》实施以前,设定抵押的房产转移登记都是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的规定执行。因此,已经抵押的房子想要买卖转移,需清偿全部债务注销抵押登记后方可转移。《民法典》颁布后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了新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 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 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据此,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与金融机构、公积金等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该业务类型的要件清单,明确了相应登记流程,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为抵押财产转移登记在兰州落地实施创造了条件。此项工作的推行,在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自由度,大大减轻了买卖双方的资金压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马艳玲
编辑丨安周霜
责任编辑丨孙悦
值班主任丨郭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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