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王彤 通讯员穗建
昨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 " 意见稿 "),面向公众征询意见。意见稿共 8 章五十三条,旨在通过城市更新提供高质量的产业发展空间,配建高标准的公共服务设施。意见稿公示时间为 7 月 7 日至 21 日。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争取在年底正式印发相关文件。
关键词:文化保护
始终把历史文化保护放在第一位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强调在城市更新中始终把历史文化保护放在第一位,并促进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
具体而言,意见稿提出,城市更新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含线索)、传统风貌建筑(含线索)和预先保护对象等历史文化遗产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保护保留对象进行保护利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规划可承载条件下,对无偿提供政府储备用地、超出规定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者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容积率奖励。
" 比如按规定是建 10 公顷的学校就符合规范了,但是它建了 12 公顷的学校。我们目前是进行商业奖励," 广州市规自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此后具体奖励数目将不断完善,细则正在制定过程中。
此外,意见稿还鼓励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功能拓展,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传承场所等文化和服务功能,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
关键词:旧改
低于 5% 不签约的,先调解再征收
去年 8 月,广州市环岛路海珠涌大桥正式建成通车,车道中间一间凹陷的 " 桥中房 " 引发人们广泛关注。当协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这种 " 两难 " 情形?
意见稿首先明确,区人民政府对旧城镇实施全面改造,应当征求改造区域内权利主体的意见,经改造区域内 90%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达到 80%以上的,实施主体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其次,意见稿设计了相关制度,将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纳入法治轨道,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比如,旧村改造中,基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且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人数占比达到 95%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达到 95%,市场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经过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经过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人民政府征收取得的物业权利,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此外,若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面对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权利主体亦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要求限期搬迁。
关键词:微改造
微改造项目建筑间距可折减 10%
微改造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老建筑间距狭窄,消防不符合现有规范;比如加装电梯近半米还是退半米。意见稿针对微改造项目挖潜空间难、审批许可难、资金筹集难等瓶颈问题,提出一系列解决措施。
其中,三十六条规定,微改造项目在保持城市肌理和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建筑退让、退界标准不低于现状。建筑间距可以按照现行规划技术规定折减 10%,或者不低于原有建筑的建筑间距。
微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执行。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以综合运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等保障措施,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则首次正式明确了可以免予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情形。其指出,微改造项目符合区域发展导向的,允许用地性质兼容、建筑使用功能转变。实施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多种功能使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办理产权登记的,可以免予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影响实施主体办理商事登记。
关键词:公共服务
先建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意见稿还充分考虑了公共服务能力的供给。其规定,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搬迁安置的,实施主体应当坚持先安置、后搬迁,优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先行建设复建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并优先移交投入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安置房除外)不得启动。
城市更新项目组合实施的,应当优先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控制区内的项目。
其中,区人民政府对旧城镇实施全面改造,应当征求改造区域内权利主体的意见,经改造区域内 90%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达到 80%以上的,实施主体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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