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2021-07-08
醉驾男子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 最终结果:追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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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一男子醉驾被公安机关查获,进入司法程序后,当事人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以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作出拘役一月并处罚金 1000 元。不过,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该男子又反悔上诉,黔南州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最终,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

2021 年 1 月 19 日晚,被告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都匀市旗山大道行驶时,被值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 126mg/100ml,已达到 80mg/100ml 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立案标准。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蒙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蒙某某 2014 年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起诉并在三个月以上拘役的刑期进行量刑。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的从宽量刑建议。蒙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以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 年 3 月 24 日,都匀市人民法院对蒙某某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蒙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未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蒙某某在未提供新的事实证据情况下,违背认罪认罚具结承诺、反悔上诉,其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从轻处理事实、依据已不存在,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罚。

2021 年 4 月 6 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对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依法提起抗诉。2021 年 5 月 31 日,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经开庭审理,2021 年 6 月 10 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蒙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 1000 元。

延伸阅读:

检 察 官 释 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高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的目的。其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本案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反悔,对一审判决量刑存在异议,提起上诉,系不真诚认罪悔罪,丧失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检察机关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对被告人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但对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一审法院轻判,又利用 " 上诉不加刑 " 原则提出上诉,心存侥幸、不真诚认罪悔罪认罚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办理,适时提起抗诉,维护制度的功能和法律的权威,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贵阳晚报 +ZAKER 黔南

通讯员 吴昌伟

编辑 陈问菩 / 编审 李枫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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