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郭某某因扰乱法庭秩序,被花溪区人民法院处以罚款 500 元。
2021 年 2 月 24 日,毕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花溪区行驶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原告郭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郭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毕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因赔偿未果,郭某某诉至花溪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 30 日下午,上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因郭某某未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供证据,经法院释明,郭某某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在干警给郭某某办理撤诉手续过程中,因郭某某对毕某某和其保险公司交谈不满,于是挥手就开始殴打毕某某,在场干警及时制止。经案件承办人教育,郭某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并当场写下悔过书。
法院认为,在诉讼中,各方应该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原告在法庭内殴打被告,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应当予以处罚。
考虑到郭某某及时赔偿了被告方财产损坏,并取得了毕某某的谅解。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郭某某作出罚款 500 元的决定。收到处罚决定第二天,郭某某主动缴纳罚款。
贵阳晚报 +/ZAKER 贵阳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陈佳艺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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