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
吉林省人民医院在经营中
涉嫌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期间,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收费标准收取核酸检测费用。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9 月 6 日期间,当事人使用耗材成本为 40 元 / 人份的试剂盒时,应当执行不超过 90 元 / 人次的收费标准。当事人以 120 元 / 人次即超出政府指导价 30 元 / 人次的收费标准收取 4128 人次核酸检测费,多收价款 123840.00 元。
2020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期间,当事人使用耗材成本为 15.98 元 / 人份的试剂盒时,应当执行不超过 66 元 / 人次的收费标准。当事人以 86 元 / 人次即超出政府指导价 20 元 / 人次的收费标准收取 49442 人次核酸检测费,多收价款 988840.00 元。
至案发时止,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省医院开展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期间,以超出政府指导价 30 元 / 人次的收费标准多收价款 123840.00 元;以超出政府指导价 20 元 / 人次的收费标准多收价款 988840.00 元,共计多收价款 1112680.00 元。
至责令退款期满止,当事人已退还多收价款 610.00 元,未能退还多收价款 1112070.00 元。
依照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退价款 1112070.00 元予以没收;
3、处以人民币 222536.00 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1334606.00 元。
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吉视第 1 报道、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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