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2021-07-20
首例!黔南一娱乐会所因噪声污染被法院判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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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娱乐会所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结果,判决该会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隔音措施整改 , 消除噪声污染影响。

某娱乐会所与某台球俱乐部系上下楼相邻关系,会所位于一楼,俱乐部位于二楼。在经营过程中楼上的俱乐部认为楼下的会所在经营中发出的噪声形成了噪声污染,影响其经营活动,遂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诉讼,要求该会所立即停业或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对原告造成噪音污染及噪音振动影响并赔偿经营损失。

荔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会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其安装有大量音响设备,系从事歌舞娱乐场所。法院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会所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振动进行检测,经检测台球俱乐部经营场所室内 Lep [ dB ( A ) ] 值均较大幅度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夜间限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台球俱乐部不属于《GB22337-2008》中所指噪声敏感建筑物 , 但结合会所系从事歌舞娱乐场所 , 经营场所有大量的音响设备 , 且经营场所的天花板未做采取任何隔音措施等情况,会所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确实对台球俱乐部造成了影响 , 构成了噪声污染侵权 ,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会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天花板等隔音措施整改 , 消除对台球俱乐部噪声污染影响。俱乐部提出的赔偿损失要求因无证据证实损失数额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荔波法院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社会生活噪声一般是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

噪声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部分,越来越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良好的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噪声污染严重侵害了人们安宁生活、工作的权利 , 越来越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生活中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防止发生噪声污染 , 自觉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创造一个安宁的社会生活环境。同时,在受到噪声污染的时候,要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编辑 周欢 / 统筹 张仁东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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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生态环境 法律法规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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