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起草了《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市住建局介绍,《办法》的制定是进一步落实《条例》和住建部等 10 部门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其中,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等物业管理参与主体的信用信息档案,记录和公布物业管理相关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信息,并可以实施分类监管、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戒制度;2021 年 1 月 5 日,住建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等 10 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等。因此,需要制定《办法》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布、激励和惩戒的具体实施作出更为细化、更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办法》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目的:一是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管理监管体系。推动物业管理监管模式从 " 事前监管 " 向 " 事中、事后监管 "、从 " 准入监管 " 向 " 信用监管 " 转变,建立健全以 " 信用 " 为核心的物业管理监管体系;二是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物业管理市场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维护全市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三是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做强做大,打造深圳物业服务行业品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深圳在全国物业服务行业的领先地位。
《办法》明确了纳入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以及不良信息三类。
信用信息采用计分和等级评定的方式,由市住建局按年度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按照信用主体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划定五个信用等级,即区分为 AAA(优秀)、AA(良好)、A(一般)、B(合格)、C(不合格)共五个等级。
基于打造物业服务行业品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办法》规定市住建局可以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红名单从信用等级为 AAA、AA 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产生。同时,《办法》还设立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风险名单制度,被列入风险名单的情形包括连续两个自然年度信用等级被评定为 C,以及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重大违法行为。
为发挥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的指引作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遵法守法、诚信经营,《办法》按照其获得的信用评价等级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如对信用等级为 AAA、AA 的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 企业在办理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时可享受 " 绿色通道 "" 容缺受理 " 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中,优先考虑或者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尤其是被列入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除享受上述激励措施外,市住建局还可通过信息平台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宣传。
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B、C 及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办法》规定,市、区住建局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采取书面提示、加大检查频次、约谈、依法限制进入我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限制评优评先和投标资格等方式对其进行惩戒;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并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定标专家资格方面进行限制。
深圳晚报记者 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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