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鹿伟 卢河燕)近年来,家暴事件不时发生,触动公众敏感神经。2016 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虽然反家暴不断深入人心,但江苏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7 月 27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简称 "《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拟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据悉,一旦通过后,这将成为江苏首部反家暴法规。
△会议现场图。曹伟 摄
拟明确家暴定义,冻饿、同居人员施暴等都算家暴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二)拘禁、限制对外交往、搜查身体或者随身物品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三)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四)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五)强迫发生性行为、故意攻击性器官等性侵害行为;(六)剥夺财物、实施过度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相关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在适用对象的补充内容里提到,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非婚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加害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暴力行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目睹或者耳闻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目睹或者耳闻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反家暴不是私事,发现家暴要强制报告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正邦介绍,近年来,江苏积极探索反家暴联动机制,积累了许多具有江苏特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制定反家暴条例,把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有利于提高江苏反家暴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分为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6 章 55 条。其中拟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方协调配合、联动处置,共同对家暴受害者提供关爱、救助、心理咨询等服务。《条例(草案)》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 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 " 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拟明确强制报告的主体和范围,增加 " 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拟 24 小时出具告诫书,细化人身保护令规定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例(草案)》拟规定告诫书制度。
《条例(草案)》拟明确出具告诫书的条件、告诫书的内容和程序、告诫书送达以及告诫书的回访监督制度。明确 " 对应当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条例(草案)》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拟规定家暴受害人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可以采取 " 禁止令 "" 远离令 "" 迁出令 " 等多种措施。同时,还对申请保护令的主体、条件、保护令案件的管辖、证据材料、保护令的作出时限和有效期、保护令的送达、救济、执行、违反保护令的后果作出了规定。
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条例(草案)》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拟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通过公安、民政、司法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妇联、救助管理机构以及福利机构等单位协调合作,为受害人提供临时食宿、法律服务、心理辅导、困难帮扶、隐私保护等救助。
同时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草案)》拟明确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更好地发挥信用惩戒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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