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保险公司笼统声明免责 , 法院认定无效驳回其上诉
2019 年 8 月 16 日 4 时 30 分许,景德镇市的潘某驾驶赣 H××××× 车牌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景德镇市 ×× 小区路段时,不慎与行人余某某剐撞,发生交通事故。余某某在事故中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划分,余某某负次要责任,潘某负主要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余某某诉讼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被告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金额为 196193.97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核查发现,潘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 " 中华联合财险 ")投保,车辆仍在保期内。其保单保险类型含有:交强险,限额 12.2 万元,其中医疗限额 1 万元,伤残限额 11 万元,财损限额 2000 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 20 万元。根据庭审记录显示潘某认为,其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购买了保险,应该一并处理。但是,中华联合财险辩称潘某系无保险合同免责情形;同时,中华联合财险对余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及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金额提出异议。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余某某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应扣除。虽然中华联合财险通过鉴定,确定了余某某的治疗费中存在非医保用药费用,金额 21364.4 元,但是中华联合财险对相关保险合同中所涉免责条款,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所举投保单只是在 " 投保人声明 " 栏笼统声明免责,未有对该免责条款进行详细明确,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最终裁判结果为:中华联合财险赔偿余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181088.29 元(交强险 12 万元+三责险 96088.29-保险已付 1 万元-被告潘超已付 2.5 万元=181088.29 元),同时支付被告潘某 2.5 万元。中华联合财险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联合财险未能举证证实其就该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条款作出明确提示或说明,让投保人足以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中华联合财险该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免责条例不一定有效
其实不难发现,很多市民在购买保险时,都会忽略掉保单中的免责条例。而保险销售人员在介绍保单内容时,也基本会略过免责条款,让消费者 " 走马观花 " 式自阅款项,没有明确细则告知。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杰指出:免责条款不一定有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市民在选购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并询问保单细则内容,保证自我的知情权。
近年来,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不断出台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事件仍不断发生。消除金融消费乱象,除了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相关行业协会协调疏导外,消费者也应该在金融消费时 " 擦亮 " 眼睛,避免跳进金融消费陷阱。如果遇到金融消费侵权,消费者应及时投诉解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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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唐月
值班审核:吴剑锋
值班编委:陈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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