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ZAKER兰州 2021-08-01
甘肃省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确保在2021年8月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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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全省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进行调整。并要求各项待遇确保在 2021 年 8 月底前落实到位。

调整范围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分按伤残等级调整和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两种方式。

按伤残等级调整: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113 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108 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103 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98 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93 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83 元。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 10 年的,再增加 22 元;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再增加 32 元;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再增加 42 元;满 30 年及以上的,再增加 52 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 10 年的,再增加 12 元;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再增加 22 元;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再增加 32 元;满 30 年及以上的,再增加 42 元。

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 2020 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 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 3322 元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 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 2658 元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 30%, 即每人每月调整到 1993 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48 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40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 6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天 27 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文 / 图

责任编辑 | 胡淼山

值班主任 | 崔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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