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基层干部在宣传婚姻法(资料图)
○省档案馆馆藏的 1951 年《关于进一步宣传婚姻法的指示》档案的材料
○省档案馆馆藏的 1951 年 11 月 10 日《池州区一月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报告》档案的材料
你知道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什么吗?它就是 1950 年 5 月 1 日中央人民政府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这部法律旨在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夫妻互爱、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观,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在安徽省档案馆珍藏的档案中也有当年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情况,翻开档案,让我们重温那时的故事。
童养媳、等郎媳等现象初步制止
在封建的婚姻制度之下,不论娶妻的男子还是嫁人的女子,其实都是受害者,这也是当时《婚姻法》所要冲破的枷锁。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 男尊女卑 " 的传统观念使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极为低下,没有婚姻的自主权,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权更是无从谈起。安徽自然也不例外:妻子被丈夫毒打,被公婆虐待;妇女离婚、自由恋爱被认为是 " 不要脸 "……
这些我们今天看来不可思议的事情,却是活生生存在的事实。据当时的媒体报道,肥东县石塘区土山乡卢贤才,1950 年以 13 担大米价格买来了一名叫昂开明的女子,强迫与其成婚,婚后日夜关锁房内,恐其逃跑,动不动就挨打挨骂。一天,昂开明偷跑到乡政府陈诉,被卢贤才发觉,对她施以毒打,幸亏被邻人发现前来解救。而这样的事例并非一例。由此可见,废除包办婚姻、童养媳等封建传统,建立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婚姻法》对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1950 年 5 月 1 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 颁布实施,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在《婚姻法》颁布的前一天,4 月 30 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有效地保障《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安徽皖北、皖南行署立即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积极批判 " 男尊女卑 " 的封建思想,推翻封建婚姻制度,倡导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同年 6、7 月,皖南行署、皖北行署先后组建建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或宣传组。1950 年下半年起,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陆续设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办理婚姻登记,宣传新时期的婚姻政策和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关系,对存在童养媳、等郎媳等地区的家庭进行疏通调解,督促其解除婚约。
这一点也在档案中得到了佐证。安徽省档案馆馆藏的 1951 年《关于进一步宣传婚姻法的指示》中这样记载," 在党中央和华东局的领导和督促下,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业已引起了我省各级领导的重视,业已和三大运动相结合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广大群众投入了这一反封建斗争中,许多男女结束了自己不合理的婚姻关系,许多寡妇获得了新的配偶,许多挨打受骂,‘十八大姐周岁郎’的童养媳、等郎媳退了婚约,获得了新的爱人。买卖婚姻、童养媳、等郎媳、‘典媳’、‘押媳’等现象已初步制止。"
数万人解除包办婚姻
自由恋爱结婚
到了 1952 年这一年,《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迎来了高潮,整个安徽都行动起来了。在宣传内容上,一方面要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使群众认识到封建婚姻制度的不合理。另一方面完整地讲解婚姻法的主要精神,使群众对婚姻法有一全面的正确的认识,让群众了解《婚姻法》不仅保护结婚离婚的自由,同时更重视婚后生活,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及父母子女的关系,从而可建立美满的夫妻关系与幸福和睦的家庭;婚姻法不仅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男子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还有重点地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并结合处理婚姻案件宣传《婚姻法》,同时还积极培养实行《婚姻法》建立美满家庭的典范。
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安徽各地的婚姻状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广大青年男女对解脱旧婚姻制度束缚的要求十分强烈,这可以从各地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逐日增加的情况中看出。根据 1952 年 1-11 月的不完全统计,全省自由恋爱结婚的青年男女有 87086 人,童养媳结束婚约的有 14342 人,寡妇改嫁的有 15803 人。而在《关于进一步宣传婚姻法的指示》的档案中就有这样的表述:" 许多群众都鼓掌高呼:婚姻法是对呀!政府颁布婚姻法,真是为民办好事!"" 宣传工作做得好的地方,许多过去包办婚姻的父母们也赞同了子女的离婚要求,当涂乐丰村去年曾经反对儿媳妇离婚要求的农民魏开茂,听过婚姻法的宣传后,亲自带领儿媳妇到区里办理离婚手续,他说:‘我听明白了,让他们离婚了,不然的话,妨碍了他们的光阴又误生产’。"
省档案馆馆藏的 1951 年 11 月 10 日《池州区一月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报告》的档案中讲述一个鲜活的事例," 贵池梅坂村何智义,原是父母包办的婚姻,夫妻感情很坏,活也懒得做,想要离婚,父母不答应,婚姻法贯彻后,离了婚,父母没法阻拦,气愤地与他分了家。不久他和一个寡妇自由结婚,婚后夫妻极其融洽,积极劳动生产,光景过得挺好,他父母又与他和好了。" 此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该档案中还记载," 专区乌沙工作组在晏塘村利用漫画展宣传后,妇女纷纷表示:‘以后我的女儿绝对不给人家做童养媳,同时也不再抱童养媳。’一个 74 岁的吴老奶奶说,‘过去妇女受压迫,没办法,只好寻死,现在婚姻自由真好。’另一个 60 多岁的老奶奶说:‘像我过去做童养媳受的罪真说不完,今天妇女不再像以前那样挨打挨骂了,毛主席为人民办事真周到’。"
家庭和睦, 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
家庭和睦了,幸福指数提升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当时,肥东白龙厂区快乐乡岗领村王华才,由于父母包办婚姻,与妻子感情不和,无心生产,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王华才解除了婚约,经自由恋爱,1952 年和沙伦英结婚,婚后夫妻两人相处融洽,生产积极性大提高。1952 年秋天水稻丰产评比中,王华才家在全村被评为丰产户,庄稼收成比 1951 年多收 60%。全村的群众都说," 王华才过去一天到晚没笑脸,生产也不积极,年年庄稼长得比别人差,自由结婚后,两口子一天到晚的忙生产,一家子和和气气的,吃不愁、穿不愁,过得真好。" 秋收后,王华才在互助里,还被评为了模范。
这一点在档案中也有所体现,《关于进一步宣传婚姻法的指示》的档案中记载," 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了出来的男女以新的姿态和无比的热情,投入爱国增产中。他们欢呼‘有了这婚姻法,我可出头了。’一个自称‘被解放的人’写信给法院说:‘感谢人民政府使我真正得到了解放,以后将我所有的力量报答国家,为人民服务,在村里大力宣传政策,生产起带头作用。’新的男女平等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正在建立中,许多被解放的妇女积极参加修堤、种地等主要劳动。夫妇俩和和气气,商量办事,团结生产。不少人还订了生产捐献计划,除以增产收入的一部捐献飞机大炮外,并以原生产收入拿出一部分来捐献。"
梁庆云 合肥晚报 ZAKER 合肥记者 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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