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就在大家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却有一些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有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有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的,有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销售的,有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 …… 这些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晓春进行了分析。
案例一: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疫情当前,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隐瞒病情和接触史,有的人甚至还暴力反抗疫情禁令。对待这样的人,法律不会姑息。
近期,扬州公安机关查处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案件,64 岁女子毛某宁擅离南京到扬州,频繁活动于棋牌室。8 月 3 日,扬州警方通报,毛某宁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毛某宁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目前她正在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接受救治。
律师分析:未按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且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拒绝配合,引起疫情扩散传播,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案例二:
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可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当前,疫情防控仍是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但是,个别网民竟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在网上大肆散布谣言信息。
8 月 4 日,在南京市举行的第 15 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情况发布会上,南京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王秉德介绍,截至 8 月 3 日,南京市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涉疫案件 37 起,依法处理各类人员 39 人。其中,刑事拘留 3 人、取保候审 10 人,行政拘留 8 人、罚款警告 11 人,批评教育 7 人。
其中包括,7 月 22 日晚,33 岁的南京女子贺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 " 检测出我有新冠、阳性 "" 本人在夫子庙上班接触的人多 " 等不实信息,被快速转发扩散,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7 月 23 日,贺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分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并在网上故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
谎称有防疫口罩等医疗物资等,骗取他人财物的,涉嫌犯诈骗罪。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需求暴增。有的骗子将此视为 " 商机 ",大肆实施诈骗。
去年 2 月 3 日,南京警方接到市民田女士报案,称其代表公司在网上采购口罩时被骗 38.4 万元。嫌疑人王黄某称他有 100 多万只口罩存货,田女士为解决公司员工复工后发放口罩的难题,立刻向黄某询问目前库存量,并当即决定一次性购入黄某仅剩的 8 万多只口罩。
但后来田女士得知,黄某并无口罩存货的情况下向多人兜售口罩,现已揽资 315 万余元,相关款项已被他在澳门赌博挥霍一空。田女士随即报案。接到报案后,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立即会同鼓楼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并将黄某抓获,随后黄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黄某趁疫情形势严峻、群众对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量大的时机,以出售口罩为名,行诈骗财产之实,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案例四:
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020 年 1 月,南京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嫌贩卖假冒品牌口罩的案件,抓获嫌疑人 3 名,现场查获尚未卖出的各类低质伪劣口罩 15500 余个,其中包括假冒 3M 品牌口罩 2323 个。
据嫌疑人苏某交代,自己获知疫情发生后,推测近期口罩的需求量将增大,于是便通过微信从来历不明的商家处,以每片 0.3 元至 0.65 元这一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大量假冒 3M 等品牌口罩,并对外批发销售牟取不正当利润。
律师分析: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并假冒他人商标品牌进行销售的,销售额满五万元,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医用防护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
对于哄抬物价行为,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只口罩进货 7.80 元,实际销售 30 元,提价幅度达 284.62%…… 去年疫情期间,南京雨花台区共接到数起工单,反映口罩涨价、口罩质量、药品价格等问题。
南京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经查当事人进货销售的,来自安徽某公司型号为折叠式医用隔离口罩,进货单价 7.80 元 / 只,实际销售价格 30 元 / 只,提价幅度达 284.62%。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此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分析: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良商家趁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等进行多次涨价,且涨幅过高,明显具有牟取暴利的主观故意,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等不利后果,构成哄抬价格行为。针对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和严重程度,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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