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服务已成当今消费语境下的潮流,深圳市民潘先生买了国内知名企业的会员后,却没有享受到购房 "5 万元抵 8 万元 " 福利,遂起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前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有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及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019 年,原告潘某在被告某健康公司员工的推介下,签订了一份《健康会员合同》,并当即交纳了 5 万元会费。其后,潘某认为公司没有履行《健康会员合同》义务,为原告提供相应的会员服务。例如被告声称消费者在其关联公司购买商品房时,可以享受 "5 万元抵 8 万元 " 的优惠价格。被告员工以一种欺诈的手段来诱导原告对所能享受到的会员服务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花费 5 万元购买与会员完全不对等的会籍权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
被告某健康公司主张,原告已享受《健康会员合同》中的部分会员权益,且购买被告的关联公司商品房时支付的总款项(含 5 万元会籍费),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商品房的总价款,已享受到购房 " 交 5 万元抵 8 万元 " 优惠,故不存在任何欺诈事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签订的《健康会员合同》是否为可撤销合同,即被告是否以欺诈的手段使得原告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署该合同。前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国内知名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应如实告知原告涉案合同的具体内容,提供完整的合同,明确自身的义务,可是涉案合同中约定原告的会员权益详见《会员权益表》,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该《会员权益表》。被告声称的 " 交 5 万元抵 8 万元 " 购房优惠活动是会员权益的其中一项,被告在庭审中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提供这项会员权益,也未告知原告该会员权益该如何实现,故本案中被告有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及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未提供相关的健康服务,也无法履行其声称的会员权益,故原告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涉案合同。前海法院一审撤销原告潘某与被告某健康公司签订的《健康会员合同》,并要求某健康公司向潘某返回会籍费 5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受欺诈致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维护自身交易安全。前海法院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会员合同时要注意具体的会员权益条款,口头承诺要写入合同,避免合同约定不明而陷入会员合同无具体会员权益的陷阱。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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