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无锡 2021-08-10
出生27天被遗弃,法院判决:监护人变更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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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陆亚琴 何逸)日前,宜兴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由民政局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19 岁的王某从小留守在安徽,因与父母关系疏远,辍学外出打工。2019 年 7 月,王某与男友相恋并同居,三个月后分手,彼此失去联系。2020 年春节前夕,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在 2020 年 4 月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出生 27 天后,王某认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将儿子遗弃在周铁镇一处村道口。

2021 年 1 月,宜兴法院以王某犯遗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无亲属照管,男婴由宜兴市民政局指定下属单位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代养。2021 年 6 月,宜兴市民政局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

为妥善审理该案,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并在王某刑满释放后,与其进行了沟通,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庭审中,王某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儿子,而且无法提供孩子父亲的身份信息,同意将孩子的监护权人更改为民政局。法官又电话联系在外务工的王某父母,他们均表示无力抚养王某所生男婴,放弃对该男婴的监护权。王某所在村委会也明确表示放弃对男婴的监护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男婴实施遗弃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男婴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男婴的父亲身份不明,无法征询意见 , 其外祖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 王某住所地村委会明确表示不担任男婴监护人 , 而男婴被王某遗弃后由宜兴市民政局下属社会福利中心代养至今,由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最终,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王某对所生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

法官表示,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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