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吴颖)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伤情特殊不能立即进行伤情鉴定,如今已时隔 13 年,还能依法起诉维权吗?近日,宜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赔偿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相关诉请。
2008 年 2 月 9 日,董某驾驶父亲的汽车与摩托车驾驶人单某相撞,造成单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单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单某接受了骨骼内固定术,董某垫付了 5.5 万元医疗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单某于 2009 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当时单某左腿骨骼还装有内固定,不具备鉴定条件,单某只能撤回起诉。之后,单某每年定期去医院拍片治疗,但由于单某年伤情恢复缓慢,直到 2019 年 7 月,才被医院确认可以结束治疗,取出内固定。为了尽快重新提起诉讼,单某于 2019 年 12 月申请伤情鉴定。2020 年 1 月,鉴定机构评定单某误工期 1500 日,护理期 180 日,营养期 180 日。
2021 年 2 月,单某将董某及董某父亲、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7.5 万元。
庭审中,因为单某无法提供其长期治疗的医疗费票据和其他就诊资料,两家保险公司认为,仅有病历不足以证明单某因交通事故连续治疗的事实,且事故发生已经 13 年,案件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董某和其父亲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表示如需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返还董某先期已经支付的 5.5 万元医疗费。
法官依法调取了单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所有 X 光片,发现 X 光片拍摄时间与单某提供的门诊病历时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单某在事故后确实进行了连续治疗,直到 2019 年 7 月才完成治疗,经医院诊断,可以取出内固定。因此,法院认为,单某完成治疗取出内固定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其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也应从该时间起计算,故未超过诉讼时效。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为 , 该起事故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董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认其应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因此,单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应由董某承担的部分,由商业险承保公司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向单某赔偿损失 6.5 万元,返还董某已支付的医疗费 5.5 万元,由商业险公司赔偿单某 4.5 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损失金额是不可知的,受害人需要耗费多长时间治疗、花费多少医疗费、治疗后身体是否构成残疾等等全都不能确定。单某于 2008 年 2 月因交通事故受伤,但由于伤处需内固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直到 2019 年 7 月才行内固定取出术,结束 13 年的漫长治疗,此时单某的伤情才可以接受司法鉴定,其损害赔偿金额才相对固定,因此诉讼时效应从 2019 年 7 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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