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无锡 2021-08-17
叔叔:房产赠给为其养老送终的侄女 法院:有效!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案情简介

华某甲与华某乙系叔侄关系,叔叔华某乙无配偶、无子女。为了养老问题,2017 年 4 月 19 日,原告华某甲与华某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华某甲为华某乙养老送终,华某乙则将其所有的房产遗赠给华某甲。2019 年 3 月 20 日,华某乙因病去世。由于涉案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为华某甲占 99%,华某乙占 1%,华某乙去世后,其所有的 1% 的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其兄弟姐妹三人继承。华某甲认为华某乙生前由其扶养,去世后也由其办理后事,已经尽到扶养义务,故该房产份额应当由其全部继承,故据此诉至法院,要求也继承涉案房屋那 1% 的份额。

华某乙的兄弟也是此案被告之一,他称,华某甲此前说过给他五千元了事,而他认为这房子价值一百多万元,只给五千元并不合适,所以要求加价到一万元,就答应签字。另一位被告华某乙的姐妹称:签协议时华某甲、华某乙都没有叫上她与华某乙的兄弟,所以才造成现在的纠纷,现在补贴给她五千元,她就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外,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存在该她所有的份额她还是要的,要是没有也就算了。

裁判结果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这间锡山区某小区的房屋 1% 份额也由原告华某甲继承。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58 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华某甲与华某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且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签订后,华某乙实际也由华某甲扶养并在去世后由华某甲办理了丧葬事宜。故华某甲请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内容继承华某乙的遗产,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评析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等特殊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越来越多孤寡老人的养老方式,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扶养能力的人的生活保障,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有自己特色的互助性的遗产转移方式,也是民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是我国继承法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有益探索,遗赠扶养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提升了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质量与人格尊严。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5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