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8-19
领奖后突发脑溢血,南京一女子状告主办方索赔5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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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南京一名女子在参加活动时获得一盒抽纸和一个毛绒玩具,领奖后她突发脑溢血,造成七级伤残,活动主办方需要担责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二审宣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杨帆受邀前往南京金牛湖某楼盘参加活动、看房。在有奖问答环节,她获得奖品,上台领奖回来落座时忽然晕倒。现场医护人员对她进行紧急救助,之后她被送往医院。杨帆住院治疗 146 天,个人支付医疗费共计 3 万多元。经鉴定,杨帆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为高血压疾病所致,上台领奖事件可导致杨帆情绪激动后血压升高,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杨帆右侧肢体偏瘫,肌力 4 级属七级残疾。

杨帆认为活动主办方某广告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某广告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54 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杨帆因脑出血等疾病导致人身损失,酌定由杨帆自行承担 85%,某广告公司承担 15%。

某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并表示基于人道主义考量,愿意补偿杨帆 5 万元。

某广告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杨帆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二审主审法官胡庆东表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界定,一般包括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如:活动现场设施等不安全,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而活动组织者未予排除,参加人遭受损害后活动组织者未及时救助等。本案中,根据杨帆提交的病历,她有原发性高血压 3 级(极高危,2 年余),某广告公司在有奖问答环节给予杨帆小礼品并无过错,她因自身原因发生脑出血,不属于管理人或者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杨帆的损伤后果与某广告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发后,某广告公司拨打了 120,相关人员也到现场救护,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鉴于二审中,某广告公司自愿补偿杨帆 5 万元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

南京中院二审撤销原判决,驳回杨帆的各项诉讼请求,某广告公司补偿杨帆 5 万元。(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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