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7 月 12 日,根据 " 夏季攻坚、源头治理 " 突出环境问题执法检查方案对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该单位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进气管道断开,有机废气未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调查处理
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建议罚款人民币 12 万元。
案件点评
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虽然根据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不断提升废气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效果,投入资金新增了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但是在管理上麻痹大意,在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进气管道断开后未及时发现,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形同虚设。此案告诫排污单位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不用要投钱更要用心,若是思想上不重视,终会导致污染物无法得到有效处理,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来源:无锡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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