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汕头 2021-08-28
【和美汕头】为生活垃圾分类提供法治保障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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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解决我国城乡发展面临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垃圾围城困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 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制度。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照国家、省关于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要存在着分类投放认识不足、分类管理责任划分不清晰、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善、收运作业不规范、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不平衡等问题 , 亟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规,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制定出台《条例》,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对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问:《条例》的立法特点有哪些?

答:市人大常委会践行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立有效管用之法。一是切小题目,没有照搬《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构,而是突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针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 四个分 " 展开;二是切实措施,有几条规定几条,重在补充细化省的条例规定,如对政府和部门职责、宣传教育措施实化细化;三是切准特色,找准汕头的实际问题,对投放容器设置、生活垃圾处理、镇街执法和管理秩序等内容作出规定。

问:《条例》是如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

答:考虑到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条例》结合汕头实际,明确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管理职责划分是否明晰,关系此项工作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注重政府推动、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一是明确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经费投入,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布局,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二是明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应承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三是明确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细化了职责规定。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三条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与国家标准保持统一,同时,以列举方式丰富生活垃圾的内涵,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如将厨余垃圾细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对家庭厨余垃圾使用了 " 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废弃食物、中药残渣 " 这种生活语言,让居民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条例还明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以切合汕头生活垃圾分类的实际。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的首要环节,事关千家万户,也是整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基础。为更好地做到 " 能卖就去卖,干湿要分开,有毒分开放 ",《条例》一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或者焚烧。二是明确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三是回应现实生活中的口罩处置需要,规定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流程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其他日常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置。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有效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解决收集容器哪里有的问题,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收集容器。该条还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蓝色代表可回收物,绿色代表厨余垃圾,红色代表有害垃圾,黑色代表其他垃圾。相关单位、区域、场所可以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提出哪些要求?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的衔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分别补充细化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环节的具体内容,如规定 " 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喷涂醒目的分类标识,车身和车内存放容器的主色调与收运的生活垃圾类型颜色标识相一致,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条例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滴漏,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条例建立全流程倒逼机制,规定处置、运输、收集等后端环节发现前端未按标准分类的,可以要求重新分类收集、运输。拒不分拣的,可以拒收,从而倒逼前端分类达标,实现制度闭环。在生活垃圾处理上,条例结合本市实际,规定 " 生活垃圾以焚烧为主要方式处理。有害垃圾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不足或者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可以纳入现有焚烧设施处理。"

问:《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完善规范?

答:一是做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对照新修订的固废法,从严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投放垃圾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最高可罚五十万元罚款。同时,考虑到生活垃圾分类在现阶段仍处于习惯培养阶段,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投放的个人,均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再予以处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赋予镇街相应行政处罚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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