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8-30
员工公费出国培训,回来三年后辞职被老东家索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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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在如东一家公司工作的孔某,享受公费出国培训,回来三年后却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孔某支付 12 万违约金。8 月 30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孔某返还 7.5 万元。

孔某研究生毕业后,被公司安排到研发中心从事产品研发工作,由于成绩突出,公司作为培养对象出资 12 万元送其出国参加技术培训。出发前,公司与其签订协议,约定他培训结束后必须为公司服务 6 年后才能另谋高就,否则需向公司支付 12 万元违约金。

孔某学成归来后,在公司工作 3 年。因觉得继续这样下去没有多大的发展前途,孔某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并当即提出要他按协议支付违约金 12 万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后经仲裁院裁决,最终孔某向公司返还培训费 7.5 万元。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它是一种专业技术培训,即对于某一个技能的培训,如为操作新型设备而提供的培训。诸如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力、工作要领、社交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第二,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不包括企业内部培训的方式。第三,企业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对照专项培训的上述属性,公司安排孔某出国接受的技术培训属于专项培训,与其签定的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孔某在服务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提前辞职构成违约,经测算,他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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