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09-07
两小伙三个月内偷了400多只鸡鸭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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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两小伙流窜多地盗窃家禽 400 余只,三月内作案 20 余次,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新快报记者从南雄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被告人董某、杨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5000 至 5500 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 一下子偷了六十多只!这小偷也太过分了啊!" 一日清晨,家住南雄市乌迳镇的老张(化名)和往常一样来到自家山塘喂鸭,惊愕地发现鸭子少了 60 余只,当即选择了报警。

■案涉山塘。

在接下来的数月里,与老张类似遭遇的竟还有二十多家农户,被偷盗的鸡鸭鹅从几只到数十只不等。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两名小偷不久便被公安机关抓获,竟都是二十多岁的小伙子。

经审理查明,董某与杨某驾驶摩托车频繁流窜于南雄市乡镇及江西省赣州市之间,趁着夜色进入他人养殖场或村民圈养家禽的地方进行偷盗,三个月内多次作案达 20 余次,盗取鸡鸭鹅等家禽 400 余只,价值折合人民币 4 万余元。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家禽,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董某当庭认罪,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南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广大群众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获利,切勿因贪恋钱财而触犯法律底线。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走犯罪道路终将付出惨痛代价。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赖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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