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多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其中明确,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 " 黑名单 " 制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 8 日在答记者问时透露,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这一要求,是强化案件处置公正性、提高违法成本的需要。
过往,对行贿的遏制并非没有,但是不到位、不严格的情形依然存在。一些人想尽各种手段围猎党员干部," 贿 " 尽所有路径,还有一些党员干部为了升迁,不惜花费金钱物质悄然行贿。而案发后,受贿者自然受到了严厉惩处,但是行贿者有时并未受到应有惩治。这种对行贿者有所 " 姑息 " 的情况,自然拉低了违法成本,令行贿者心存侥幸。这不利于提高案件处置的公正性,不利于对行贿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先有行贿,后有受贿。行贿和受贿如影随形、紧密相连,很多情况下,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是此类腐败案件的源头。只有坚持行贿和受贿同受惩治,只有让行贿者 " 一个都不能少 ",只有让行贿行为无法逃脱,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扭转行贿事件频发的态势。
这一要求,是对法治精神的落实。行贿早已 " 入罪 ",行贿罪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以法治精神对相关领域进行治理,是题中应有之义。受贿行贿一起查,必须规范化法治化。
并非所有的行贿都会 " 入罪 "。对行贿行为,包括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行贿行为,进行有力制约,是对法治精神的呼应,是对反腐手段的丰富。云南省纪委监委坚持 " 查受贿带行贿、查行贿带受贿 ",海南省纪委监委持续加大对行贿人员打击力度,收到了良好效果。
应该看到,探索推行行贿人 " 黑名单 " 制度,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必有结果。
" 黑名单 " 制度是有 " 钢牙 " 在身的。一旦被列入 " 黑名单 ",行贿人将受到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这样一来,行贿将得不偿失。
" 黑名单 " 制度说到底是一种联合惩戒手段,它意味着惩治手段变得更为丰富、有力,意味着 " 围猎者 " 将受到沉重打击。
现代快报评论员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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