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滥伐林木案在惠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最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涉案被告人张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并处罚金 7000 元,同时,还应承担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张某某分别向惠水县好花红镇村民陈某某、邓某某,惠水县濛江街道阳某某购买得 3 幅山林,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砍伐,后将木材售卖。经惠水县林业部门现场测算,张某某共计砍伐 60 株马尾松,林木活立木蓄积 26.91 立方米,材积 16.74 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 6696 元。
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因砍伐的林木涉及国家公益林,导致公益林受到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张某某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植复绿以恢复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时,被告张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年内按照惠水县林业局、惠水县森林公安局、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砍伐林木补植复绿实施方案》进行补植复绿,如不能修复,应缴纳补植复绿建设资金人民币 9425 元。
检察官释法说理:采伐林木,需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依法有计划地对林木进行采伐,保护山林生态环境相对稳定,违规砍伐林木,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
贵阳晚报 +ZAKER 黔南
通讯员 罗韦江
编辑 周欢 / 统筹 张仁东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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