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已于今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法》所称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的是下列行为: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是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此次发布的《公告》显示,《契税法》实施后,以下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外国银行分行按照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记者关注到,今年 9 月, 广东省税务局对广东省实施《契税法》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解读。据介绍,广东省契税适用税率为 3%,国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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