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劳动争议案件中,黄某入职深圳市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时,填写了一份《员工履历表》,其中明确约定工作部门、岗位以及上班时间。后来,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黄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被告黄某胜诉。其中原委是什么?
该案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称,被告黄某当初入职时,双方在《员工履历表》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部门以及上班时间,认为这份履历表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故主张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员工履历表》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该《员工履历表》也无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生效判决结果为,原告深圳市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某补发工资、被告黄某自入职到离职期间共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被告黄某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总共近 9 万元。
法官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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